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
四 研究思路
五 创新点及不足
第一章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理论探索
第一节 “非典型担保”的民法理论
一 “非典型担保”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二 “非典型担保”的分类
三 “非典型担保”的特征
四 “非典型担保”的处理模式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一 英美法系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二 大陆法系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第三节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理论分析
一 所有权构成论
二 担保物权构成论
三 担保性所有权说
第二章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立法现状及类型化模式
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交易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登记对抗制度
二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取回权与回赎权
三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正常买受人规则”
四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购买价金担保权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一 广义与狭义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二 简单的与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三 已登记与未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第三章 从司法判例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买受人处分标的物的法律适用
一 买受人将标的物抵押于第三人
二 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
第二节 出卖人处分标的物的法律适用
一 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
二 出卖人将标的物抵押于第三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文章摘要:担保物权交易可以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是指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下规定在物权相关立法之外的且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定限担保物权交易。我国《民法典》中所存在的“非典型担保”包含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和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等三种形式。《民法典》中关于担保交易的相关立法较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许多改变,其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新增了购买价金担保权以及将登记对抗制度引入合同编等等,《民法典》明确了所有权保留交易等“非典型担保”交易的担保功能及其对抗效力,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的权利可以称为“担保性所有权”,故此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了解释的空间,如在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可以适用《民法典》第404条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民法典》第414条的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以及《民法典》第416条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保留交易要完全适用动产担保的相关规定,还需结合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性质及其相应的条文规定具体分析。本文将首先对“非典型担保”的相关理论进行探析,把握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性质和具体内容,而后结合《民法典》对相关条文的修正,探讨所有权保留交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制度规定和类型化模式,以及其对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参照适用,最后文章从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情况的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化解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竞存问题,进而对所有权保理交易制度在理论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提供些许建议。
文章关键词:所有权保留交易,“非典型担保”,法律适用,
作者单位:刘通
论文DOI: 10.27312/d.cnki.gshsu.2021.001339
论文分类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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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清华法学 网址: http://qhfx.400nongye.com/lunwen/itemid-752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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